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經山西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條例》于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制定的城鎮生活污水、工業廢水中的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等三項主要污染物綜合排放地方標準嚴于國家標準。條例中嚴格工業水污染防治要求,細化了城鎮和農業農村水污染防治規定,明確了地下水污染治理和水生態修復的相關規定。條例第十條規定,對城鎮生活污水、工業廢水中的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等三項主要污染物,參照地表水環境質量五類及以上標準,制定水污染物綜合排放地方標準。條例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向工業集聚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的廢水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未達到行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修訂的《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5月31日在河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上表決通過,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條例》共7章86條,主要對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水污染防治措施,飲用水水源、地下水和其他特殊水體保護,水環境監控和應急處置,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規范。《條例》增設“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一章,調整完善了相關制度。明確了水環境質量生態補償制度,增加了水環境保護督察制度,并將督察結果與水污染防治目標責任制考核評價掛鉤,為進一步壓實各級政府責任提供了具體的法律手段。完善了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明確了暫停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條件等內容。完善了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制度,排污許可與總量控制、達標排放相銜接。此外,《條例》還對舉報獎勵、信用評價等制度進行了補充完善。同時,《條例》加強了飲用水水源、地下水和其他特殊水體保護,增加了黑臭水體治理、人工濕地建設方面的規定,并強化了領域的水污染防治措施,對工業、城鎮、農業和農村、交通運輸等方面的污染防治措施進行了全面系統的規范。比如,在工業水污染防治方面,增加了推行清潔生產的規定;實行工業污水集中達標處理,要求工業廢水達到集中處理設施處理工藝要求后方可排放等。在農業和農村水污染防治方面,強化了對非規模化畜禽養殖污染的防治,增加了對水產養殖污染防治措施的規定......值得注意的是,針對一直以來存在的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問題,《條例》進一步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如對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廢水、污水的,罰款金額由原來的“兩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調整為“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同時,還對上位法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制度進行了細化和補充。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陜西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近日批準《榆林市無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是榆林市取得立法權以來,制定的第三部實體性法規,于10月1日起施行。《條例》共6章63條,對無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污染防治、飲用水水源和生態保護以及法律責任等進行了具體的規定。《條例》的出臺,將對榆林市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布局,保障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發揮重要作用。 2019年10月15日起施行
陜西楊凌示范區于近日印發《城市污水處理費收繳管理辦法》(簡稱《辦法》),《辦法》的出臺,旨在確保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和正常運行,減少污水排放量,改善生態環境。《辦法》明確了污水處理費的征收對象,即在本行政區域內,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指收集、接納、輸送、處理、處置及利用城鎮污水的設施的總稱)排放污水、廢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足額繳納污水處理費,企業繳納的城市污水處理費可列入企業的成本費用,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污水處理費由示范區供水主管部門委托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并代征。《辦法》同時規定,對單位或個人自建污水處理設施,污水處理后全部回用,或處理后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排向自然水體的水質標準,且未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水的,不繳納污水處理費。